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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全国主要省市法律法规文件)二

时间:2023-09-04 来源:德汇 浏览量:120

(十九)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231号),自202381日起试行

一、起草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规范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办法》按照省级统筹,市(州)主体,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整体性。省级统筹,建立完善制度体系和信息系统,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州)主体,市(州)住建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管理工作,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认定、采集、评价、公开和应用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住建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应用。二是全面性。覆盖了全省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施工图审查、检测(工程检测试验)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三是统一性。统一了信用评分标准和信用信息采集程序。四是系统性。依托“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通过省厅“湖北信用住建”汇集发布。市(州)住建部门建立与省平台数据自动传送机制,实时传送发布。

文件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主管部门责任。市(州)住建部门为信用评价及应用的实施主体。

第二部分为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明确了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构成、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和内容。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审核工程项目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三部分为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一是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强化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和监督管理。二是明确信用综合评分方法。三是各市(州)住建部门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可在信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分档设置信用等级。四是企业综合评分较低的,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四部分为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和各级住建部门责任。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健全信息采集机制并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加快推进与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部分为信用修复。明确了信用修复条件、不予修复条件和修复程序。

第六部分为附则。

(二十)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试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通知》(鄂工建审改办〔202312号),202381日起试行,有效期1

住建厅:81日起,可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7月26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试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通知》,20238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一、增设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两个阶段

在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的基础上,增设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事项,试行对建筑工程“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单独核发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许可证上标注“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限)”。

二、简化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以土地供应证明文件作为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作为规划手续,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限))。

三、附件: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地批准手续。提供以下任意一项材料: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规划许可手续。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文书。

3、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其中,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属于危大工程的深基坑工程设计应经施工图审查合格。

4、建设单位对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并承担规划设计变更风险、不超出许可范围施工、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承诺书。

5、施工总承包合同。

6、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二十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厅头〔20231429号),2023728日印发

一、明确综合价格代表水平

二、规范综合价格信息采集工作

1、规范采集渠道。

2、统一采集时间。各造价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在每月25日之前完成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

3、完善档案管理。各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综合价格信息采集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采集的价格信息具有可追溯性,推进价格信息采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三、规范综合信息价测算方法

结合当地实际合理选用加权平均法、成本测算法等测算方法科学确定综合信息价测算方法。

四、规范综合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各造价管理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发布本地区上月的综合价格信息。

发布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含税价、除税价、增值税税率、发布时间、发布地区等。

五、明确综合价格信息使用范围

六、强化综合价格信息监测

七、强化服务意识

(二十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厅头〔20231432号),2023728日印发

一、进一步明确信息员工作职责

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定期采集并报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市场价格信息(人工和苗木价格信息每季度采集,其他价格信息每月采集);

2、对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监测;

3、协助造价管理机构核实、校正价格信息;

4、各地市委托的其它事项。

二、进一步明确信息员的来源及分类

1、信息员的来源

2、信息员的分类

三、进一步规范信息员资格条件

四、规范信息员聘用及评价程序

1、信息员的聘用

1)信息员征集。(2)报名及审核。(3)聘用。

2、信息员评价

3、信息员的解聘

五、其它要求

(二十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233号),202381日印发并试行

一、制定依据

1、《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

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

4、《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

二、主要目标

通过信用评价,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按照“省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统一管理,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覆盖面广。本次评价覆盖了在我省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有企业及从业人员;二是整体性强。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制定统一的评价指标,负责全省信用评价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各市(州)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三是针对性强。工程造价行业奖项设置少,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以及行业协会层面几乎没有相关奖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多为中、小微企业,不涉及安全问题。因此评价指标部分增加成果文件评分细分指标,通过执业质量规范市场行为。

文件共分为6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主管部门责任。市(州)住建部门为信用评价及应用的实施主体。

第二部分为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明确了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构成、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和内容。企业及个人所在地住建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审核信用信息。

第三部分为信用信息评价和应用。一是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强化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和监督管理。二是明确信用综合评分方法。三是各市(州)住建部门建立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工程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四是企业综合评分在75及以下的,限制进入项目招投标等。

第四部分为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和各级住建部门责任。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健全信息采集机制并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加强与财政、审计和司法等部门的工作协同,推动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部分为信用修复。明确了信用修复条件、不予修复条件和修复程序。

第六部分为附则。

(二十四)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市政工程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及模板补充定额>的通知》(鄂建标定〔202325号),自202381日起施行

一、本补充定额适用于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施工的混凝土结构工程。

二、本补充定额自202381日起执行,与《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湖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配套使用。202381日前已进行招投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约定执行。

(二十五)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325号),202381日发布并试行,试行期限2

一、起草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二、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主内容。

第二部分为基本要求: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函文书的开具办法、标准及要求。

第三部分为监督管理: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管理办法及处罚机制

(二十六)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政检查井盖新建和维护造价指标(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327号),自2023811日印发并试行

一、起草依据

本造价指标是根据《湖北省市政检查井盖新建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鄂建文〔20236号)、现行省计价依据及人工、材料市场价格,综合测算确定。

二、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说明:明确指标的制定依据、使用情况以及主内容。

第二部分为计算规则:明确使用计算规则及方法。

第三部分为附表:明确指标组成及内容。

(二十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造价指标(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330号),自2023825日印发并试行

一、起草依据

本造价指标是根据《湖北省市政检查井盖新建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鄂建文〔20236号)、现行省计价依据及人工、材料市场价格,综合测算确定。

二、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说明:明确指标的制定依据、使用情况以及主内容。

第二部分为计算规则:明确使用计算规则及方法。

(二十八)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规〔20234号),自2023101日起施行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3816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吉建规〔20234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分7章、共62条。主要包括:总则、选聘和解聘、权利和义务、抽取和使用、考核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二、政策解决的主要问题

  《管理办法》对于规范我省评标专家管理,促进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重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实施选聘和解聘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管理实行“公开选聘、择优入库、动态管理”的原则。及时淘汰有不良行为、知识更新缓慢、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评标专家。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信息档案,每年对在库评标专家进行继续教育考核,建立能进可退的竞争入库机制。

  2、细化评标专家违规处理标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违规评标专家的处理规定较为原则,《管理办法》制订过程中,k8凯发进一步细化了评标专家违规处理标准,实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强化评标专家规范评标,切实提高评标质量。

《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吉建招〔20088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实施办法》(吉建招〔20138号)同时废止。

(二十九)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办法>的通知》(吉建规〔20235号),自2023101日起施行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评审劳务报酬,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2023816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办法》(吉建规〔20235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评标时间计取原则,评标专家发生违规行为时评审劳务报酬发放的相关处理标准等。

  二、政策解决的主要问题

《支付办法》对于解决评标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发放标准不统一、高额索要等问题,减少因评审劳务报酬问题引起影响公正评标现象的发生,对进一步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规范化、透明化具有积极意义。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审费用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吉建招〔201412号)同时废止。

(三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3371号),202383日印发

一、推进实名制管理高质量落实。

202391日起,全省所有在建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等企业信息和用工人员信息一律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

二、夯实建设单位源头责任。

建设单位(甲方)应认真履行工资支付保障源头责任,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人工费用和工资支付条款。

三、加强劳务用工管理。

劳务企业和劳动班组有责任、有义务自觉服从管理、履行职责,严把劳动合同关,加快推进劳动合同电子化。

四、强化工资支付保障。

严格落实按月足额、月结月清等工作要求。

五、持续开展预警监管。

不断完善预警监测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大数据汇集、梳理,对在建工程连续3个月未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建设单位,未按时发放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专项预警,限时整改。

六、加快“一人一卡”有效实施。

加快促进全省“一人一卡”建设,推广“江苏建工卡”标识,全面推进农民工工资卡库建设,实现一人一卡、全省通用。

七、强化责任担当。 

(三十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3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3391号),自202391日起施行

再次更新!住建厅发布《2023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9月执行!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2023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202391日起执行 

(三十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第16号),2023816日印发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组合并事项的范围。

二、企业申报的必备条件。

三、企业业绩认定的相关要求。

四、企业合并的注销条件。

五、资质核定的相关原则。

六、施工监理资质的进出省核定程序。

七、企业诚实守信的相关准则。

八、支持企业做优做强的相关举措。 

(三十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10号),自202310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930

一、明确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纳入省级以上交通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列入工程投资的费用:

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耕地开垦费(省集中部分)、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取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意见》中针对上述费用的计取有详细的规定。

三、涉及的电力、燃气、供水及通讯等杆(管)线及其他附着物,由各设区市负责拆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四、建设单位缴纳上述费用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缴纳其他有关费用的,建设单位只缴纳中央部分费用,省内部分费用予以免缴或者全额返还。

五、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各设区市负责对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用地进行控制。

六、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复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七、本实施意见自202310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930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81号)同时废止。 

(三十四)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规〔202311号),自202310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930

一、明确征收包干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

征收包干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合资及我省投资的项目

包括:征收包干范围和不完全列入征收包干范围的具体事项(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由建设单位与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征收包干协议时协商处理)。

二、政策标准:

明确征、用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应执行的补偿政策。

三、包干原则

按照“包费用、包进度、包稳定”的原则,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包干工作。

四、职责分工

1、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文物局、省铁路集团等。

2、明确省铁路办、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具体职责。

四、资金监管

明确协议签订、工作经费、资金拨付及资金审核几方面具体内容。

五、纳入项目征收初步设计概算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标准为:苏南地区按15万元/亩、苏中地区按10万元/亩、苏北地区按8.5万元/亩计列。

本指导意见自202310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930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6163号)同时废止。 

(三十五)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内建标函〔2023430号),202384日印发

一、材料市场价格:是经过市场调查加权平均计算后的平均价格。

二、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是编制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及结算的参考。

三、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按以下公式计算: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费率)

四、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相关政策,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应包括材料编码、材料名称及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含税价格、除税价格、平均税率等相关内容(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采集目录)。

五、材料市场价格信息须采集质量合格产品。应多渠道选定信息采集点,确保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原则上应不少于3个不同类型信息采集点。

七、各盟市应结合本地区建设工程实际需求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其中钢筋类、水泥类、砂石类、混凝土类、水电油类等主要常用材料按不低于每两月的频次发布,其他材料品种可视属地实际情况按季度或半年发布。

(三十六)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指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青建工〔2023247号),2023829日印发

一、明确本指引适用的施工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鼓励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二、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确定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参照以下方法确定。

1.根据主要分部工程合理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2.按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

3.以某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确定。

4.施工周期或关键时间节点。

三、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包括节点工程的合同价、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其中:工期奖惩、优质工程增加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总承包服务费可以不纳入过程结算,归入竣工结算。

四、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审核程序

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节点、程序、时限进行过程结算

五、鼓励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三十七)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监理从业人员十严禁>的通知》(鲁建监协字〔202330号),202375日发布

不准监理在施工方食堂吃饭,不准使用施工方提供的办公生活用房...监理工作“十不准” 引热议!

近日,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协会印发《山东省监理从业人员十严禁》。

1、严禁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擅自脱离岗位

2、严禁监理人员玩忽职守包庇隐瞒质量、安全事故

3、严禁监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施工单位、供货商推荐分包单位、工程材料、机械设备或进行营利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等。

4、严禁监理人员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5、严禁监理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6、严禁监理人员利用职权向被监理单位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严禁监理人员接受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的礼品、礼金及其他消费性活动;报销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8、严禁监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在施工单位食堂免费就餐

9、严禁监理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从事直播等与监理工作无关的事项。

10、严禁监理人员使用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供货商提供的车辆及办公用品等。

(三十八)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4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817日发布

住建厅:全省工程应在开工前投保安责险!保费列入工程造价!应保未保的,限期整改并处罚!

8月17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

1、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要在开工前依法投保安责险,投保覆盖率应当达到100%

2、对不依法参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投保与承保

1、安责险要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

2、建筑工程安责险保险期限要覆盖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为企业投保工程项目安责险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止。依法应投保安责险的建筑施工企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不得延迟续保或退保。

3、建筑工程安责险保费在发承包时应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投保企业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不得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建立完善费率动态调整规则机制,视投保企业及项目的风险评价等级、安全保障能力、事故发生率、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浮动。

三、运行机制

1、建筑施工企业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施工所在地投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建筑施工企业指定安责险承保主体。

2、鼓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或资质的工程监理等第三方机构依法为安责险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覆盖所有参保企业和项目。在每个保单期内,原则上承保机构应当为参保企业至少提供一次隐患排查服务。投保单位对事故预防服务要予以配合,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整改事故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保险机构要及时向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4、保险机构不得私下设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以外的前置条件作为赔付依据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对建筑工程投保安责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应保尽保、信息应录尽录。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投保和开展事故预防、垄断哄抬费率、恶意低价竞争以及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2、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保障和考核评价内容,纳入安全文明标准化、智慧工地创建和实名制管理、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等工作内容。对依法投保安责险且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较强的企业或工程项目,适当降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许可证动态核查频次

(三十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2023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

住建厅:101日起,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近日,新疆自治区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2023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

一、实施范围

决定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二、结算支付

合同双方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日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三、支付担保

发包人是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具有满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建〔20236号),自2023930日起执行

《方案》共分五部分内容:

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

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我省施工许可限额有关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除外)工程和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行分阶段施工许可改革。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其他要件后,可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三、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办理手续

四、加强施工许可业务协同

202411日起,施工许可申请所需提供的施工合同,由合同网签系统同步至施工许可系统,建设单位可不再上传。

五、附则

《通知》自2023930日起正式施行。